广西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及材料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时间:2014-09-03浏览:259

师政科技[2000]12

 

 

第一条  仪器设备、材料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严防被盗、损坏或丢失。凡发现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的,应责令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直至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二条  学校在处理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赔偿时,要根据具体情节、不同对象、设备性质和当事人一贯表现、事后认识态度及其损坏、丢失实物价值的大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者,属责任事故,应照章赔偿:

1、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

 2、不熟悉仪器设备、材料技术性能和工作原理而盲目操作;

3、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

4、擅自将仪器设备、材料挪作私用;

5、保管人员不负责任,领、发、借等不按规定手续办理;

6、实验指导教师工作失职、擅离职守或实验人员不听从指导教师安排;

7、其它责任事故。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材料损坏,经有关人员证实和现场鉴定确认,上报科研处批准后可以不予赔偿:

    1.因仪器设备、材料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造成的损坏;

    2.因超过使用年限,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3.经科研处批准的,属于试验性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但仍未能防止的损坏;

4.其它无法防范的,由于客观因素造成的意外损坏。

    第五条  对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示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而造成损坏的;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抢修,未造成严重损坏的;

    3.一贯遵守纪律,爱护设备,偶而疏忽造成的损失,且损失不大的;

    4.易碎易损的仪器设备。

第六条  赔偿额度与处理办法:

1.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材料,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计赔;普通设备按使用年限10年折旧,超出折旧期的,按其净残值计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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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使用年限一般为10年。

    1)丢失或损坏无法修复的,按折旧计赔;

    2)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

    3)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修理费;

    4)仪器设备损坏修复后质量、性能下降的,应酌情计赔受损价值;

    5)凡属家电类、常用工具、摄影摄像类等可供民用的物品丢失计赔时,原则上按原价金额赔偿。

    2.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事故责任不只一人的,应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

    3.发生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事故,由实验室主任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作出结论,并及时填写《广西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及材料损坏、丢失赔偿审批表》,明确提出赔偿意见,报科研处。重大事故,应及时上报科研处、保卫处,并做好应急处理、现场保护等工作。对隐瞒真相或知情不报的,视情节轻重,加重处罚。

    4.赔偿审批权限:价值千元以下的,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报科研处备案;价值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由科研处审批;价值万元以上的,由主管校长审批。

    5.责任人持《广西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及材料损坏、丢失赔偿审批表》到科研处开结算凭证,并到财务处交纳赔偿费。实验室管理科根据反馈的结算凭证与所在单位一起进行该物品的消帐处理。

    6.赔偿费充入当年所在单位的实验专项费或消耗费,不得挪作他用。

7.确定赔偿处理后,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赔偿手续。超过期限,则加收每天1%的滞纳金。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