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出借、调拨、报废管理办法

时间:2014-09-03浏览:311

师政科技[2000]12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仪器设备出借、调拨、报废工作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仪器设备的出借

第二条  仪器设备出借须填写《广西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出借单》,并经有关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借用。未履行借用手续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借仪器设备。

第三条  单位内部借用的,由院系实验室主任审批;校内部门间借用的,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批;校外借用的,由科研处审批。

第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向校外出借,特殊情况须经主管校长批准。

三、仪器设备的调拨

第五条  各单位对闲置、多余、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调剂、调拨处理。调拨按先院系内后院系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进行。仪器设备调拨必须填写《广西师范大学仪器设备调拨单》。

 第六条  院系内和校内调拨,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报科研处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校外调拨,须经科研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

四、仪器设备的报废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已超过使用年限,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者;

2. 损坏严重,无法修复者;

3. 缺少主要部件,无法再配,无法使用者;

4. 修理费昂贵,无修理价值者;

5. 上级主管部门明文规定,属于必须淘汰或不准再用的仪器设备。

 第八条  仪器设备报废的审批:

1. 单价2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废,由使用单位填写《广西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单》,经院长签字同意后,报科研处处长审批,实验室管理科备案并具体办理报废手续。

2. 单价2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除填写《广西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单》并按上述程序办理外,还须填写《广西师范大学万元以上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单价2万元—10万元的,由所在院系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科研处参与鉴定;单价10万元以上的,由科研处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3. 仪器设备的报废在完成校内审批手续后,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发文向自治区教育厅申报核准;单价2万元以上的,学校单独发文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

 第九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1. 凡报废的仪器设备,一律上交学校报废物品的调剂仓库。入库后可根据需要,由科研处牵头,在校内组织无偿调剂(整件或拆零)。

2. 无偿向本区范围内贫困地区的中学或地方批量赠送。

3. 出售给废品收购站。残值上缴学校财务,充入当年实验设备专项或消耗经费。

第十条  对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各单位应及时进行报废处理。报废物品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复后,方可进行销帐处理。

五、附则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