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西师范大学 化工与制药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

您的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中心规章制度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人气:1786次   2014-09-18


 

学校的一切仪器设备 都是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生产、生活等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

    1.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实验室必须选派一名作风正派,工作认真的人员负责管理。

    2.管理人员必须相对稳定,确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应办理相应接交、衔接手续。

    3.由教学经费、专门基建费、科研经费及其他非私人经费渠道购置、研制、组装的各种仪器设备,必须进入学校固定资产账,纳入学校管理,建帐、建卡。

    4800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的各种仪器;单价不足800元,可独立使用的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单价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国家科委规定的23种大型、精密、贵重、希缺资产必须派专人负责管理,责任到人。

    5.报废设备,须填仪器设备报废申请书,经相应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并向职能部门交回原物,职能部门依据原物交回情况再注销原使用单位固定资产账

广西师范大学 化工与制药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 版权所有@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育才路15号
Tel:0773-5845940    Email:chem@mailbox.gxnu.edu.cn    桂ICP备05000954号      访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