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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计算机机房管理条例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人气:1495次   2014-09-25


师政科技[2003]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校计算机机房(以下简称机房)的安全,合理使用机房资源,使机房的管理更科学、规范化,在教学和科学研究中发挥最大限度的效用,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  机房的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17493(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执行。各单位新建机房时,应将机房建设方案报科研处审核批准。

第四条  机房的安全,包括防火、防盗、设备及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管理和使用机房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机房安全的义务。我校用于教学的机房管理,适用本条例,其他类型的机房,可参照本条例执行。我校的机房管理人员、使用我校机房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机房隶属实验室建制,归口科研处管理。

第六条  本条例如出现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  机房的使用

第七条  我校机房的使用对象主要是我校的师生,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教学和科研。我校利用学校经费建立的机房,原则上不对外开放,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不得承包,有特殊情况的,应报科研处批准。

第八条  使用机房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机房管理人员的安排、监督和管理。严禁使用者利用机房观看、传播、制作黄色、反动录像或其他资料及从事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使用者利用网络浏览信息时,不得登录黄色站点。

第九条  我校教学用机房主要用于教学或科研活动,严禁学生在上机课时玩游戏、上网聊天及从事其他与教学无关的活动,管理员及指导教师应经常监督,一经发现应及时纠正,必要时可将违纪学生送交其所在班的班主任处理。非上课的学生自由上机时,不能有其他可能影响上课的行为。

第十条  使用者应保持机房的整洁安静环境,禁止喧哗、吃零食、抽烟、乱扔杂物等。禁止任何人在机房内从事与上机无关的活动。

第三章  机房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机房管理人员应具有管理机房所必须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和相关的管理知识,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服从领导安排,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主动地进行机房的管理,在从事管理活动中遇到重大事情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机房安装的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应适合教学和科研需要。机房管理人员应加强与教务处及使用教师的联系,及时调整系统结构,以保证教学和科研的有序进行。未经科研处批准,管理人员或其他使用者不得在机房的系统中安装游戏及其他与教学和科研无关的内容。

第十三条  加强机房的科学管理,在不影响教学使用的前提下,鼓励管理人员采用管理软件或其他管理手段,实施对机房的高效管理。

第四章  机房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机房内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触电、防盗等安全措施。机房内应配备足够数量且符合要求的消防器材(如采用CO2灭火器);电线布局合理,无触电隐患;机房门、窗应有防盗系统。机房必须配置应急灯和安全疏散标志,并保持安全通道的畅通。此条款由校保卫处负责落实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严禁使用者未经管理人员同意将机房物品带出室外,否则视为偷窃。管理人员如因维修等原因需将仪器设备带出室外,应向实验室主任或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汇报,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六条  管理人员及使用者应自觉维护机房内设备运行安全。使用者在使用中发现系统故障,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维修或由管理人员联系维修单位维修。禁止使用者未经管理人员同意自行维修。

第十七条  使用者不得随意更改系统的设置,不得自行安装软件,不得有其他可能导致系统损坏的行为,未经管理员同意,不得在机器上使用光盘、软件等移动存贮设备(教学上确需使用的由指导教师统一安排)。管理人员应经常维护系统及应用软件,可安装硬盘保护类软件或采用其他手段实施对系统的保护。

第十八条  不得在系统中制作、散布计算机病毒,不得有其他可能导致系统染上病毒的行为。管理人员安装软件前,应检查所用的安装盘是否带毒,确保无毒后才能安装。

第十九条  遵守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使用者利用计算机网络时,不得有泄露国家机密和单位秘密的行为。使用者不得利用网络泄露其他人的隐私或其他有损个人名声的行为。

第五章  事故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均应追究相应的责任。对违反关于机房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承包规定的,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对违反机房不得安装游戏的规定的,追究管理员的责任,如属单位领导同意安装的,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机房安全保护措施不当致使机房发生安全事故,如机房管理员事前没有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的,或遗漏汇报引起事故的主要情况的,由该机房管理员负责;管理员已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单位主管领导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由本单位主管领导负责。

第二十二条  使用者利用机房时发生安全事故,如属使用者引起的,由使用者负责,无法确定责任人的,酌情追究管理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如当事人是学生的,交校学工部处理;当事人是教职工的,交有关单位按规定处理;当事人是校外经批准利用机房从事其他活动的,应赔偿损失或处以罚金。发生严重安全事故有可能构成犯罪的,由保卫处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经我校实验室工作指导委员会和计算机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下文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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