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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人气:404次   2014-09-25


师政科技[2000]1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对教学、科研(包括各类教学实验、电化教学课堂演示、计算机教学、体育、艺术等)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妥善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原则和要求,并参照《广西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物品的管理,科研处是归口管理部门,各个院系应确定专人负责。

第三条  物品的供应管理工作,应根据工作特点和物品的不同性质。对贵重、稀缺的物品应严格管理;对价值小数量大的一般物品,应简化手续,达到既加强管理又便于使用的目的。

第四条  必须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责任制,对物品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帐卡记录健全,定期核对检查,经常保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五条  材料管理人员,应力求稳定,不要轻易调动。工作确需调动时,应认真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并由本单位出示证明,经科研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章  物品的范围、分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品:指教学、科研使用的不属固定资产的物资。

    1、材料:指一次性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下列物品也纳入材料管理:(1)价值在2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部分公、民两用物品除外);(2)虽价值在200元以上,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下的仪器设备;(3)虽价值在200元以上,耐用年限也在一年以上,但不能独立使用的元件、配件。

    2、低值耐用品是指价值在800元以下(一般行政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下),200元(含)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能独立使用的物品。

    3、部分价值在200元以下,但属于公、民两用的物品,应纳入低值耐用品管理范围:

    (1).仪器仪表类:录音机,照相器材(镜头、放大镜、曝光表、闪光灯等),万用表,计算器,望远镜,钟表(含秒表),电话机等;

    (2).机电类:电扇,电取暖器,电热水器,打字机,成套工具,电动工具(如电钻)等;

    (3).其他:灯具,皮制箱包,密码箱,乐器,贵金属及其制品(金、银、铂等器具)等。

4、易耗品:指容易破碎或消耗的物资(有的单价可能超过固定资产的最低界限),如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

第三章  经费、计划、购置

第七条  学校正式下达实验消耗费指标后,科研处根据实际总经费和往年的使用情况具体编制各单位实验消耗费的分配计划,并分别下发给各单位。各单位应根据实验室的实际需求,做到严格控制,合理使用。

第八条  学校下拨给各单位的实验消耗费只能用于学生的教学实验中;教师进行科研实验所需的材料、易耗品,由各自的科研经费中列支;研究生做毕业论文所需的材料、易耗品,也应由研究生经费指导导师的课题费承担。

第九条  各单位购置实验物品须编制计划,填写《实验材料申购计划表》,经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于每学期最后一个月将下学期所需物品报送科研处实验室管理科,临时购置的物品也需提前申报。实验室管理科根据各单位年度经费、实际需要程度、物品类别等具体情况进行审核,科研处主管处长审批。少量、急用的实验物品总值不超过500元时,经科研处批准后,可由各单位自行采购;批量性的实验物品由科研处设备管理科集中采购。

第十条  编制物品购置计划必须实事求是,严禁谎报虚报。要认真核算使用消耗定额,逐项核实库存量,防止积压浪费。

第十一条  购入物品后,经办人应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填写《实验材料验收入库单》,经经办人、验收人、院系实验室主任签字,并将验收单和发票一起交设备管理科签字盖章,科研处主管处长签发结算凭证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四章  库存与使用

第十二条  库存物品要按不同性质和不同类别分库分架存放,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帐物对号。对精密贵重物品,要重点管理,定期检查,确保安全。要注意改善库房保管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库存物品发生质量变化、损坏和丢失。

    第十三条  物品的出库手续,严格按照制度办理。领用单上必须有领用单位实验室主任、领用人签字。对贵重稀缺物品,要从严掌握,由单位分管领导签字。

    第十四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各级管理必须专人负责,要经常对提运、使用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和物品的安全。

    第十五条  危险品的采购和提运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品的保管应按照有关储存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分库,分类存放,加强保卫,并建立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

    第十六条  危险品的领用必须专人审批,限量发放。对剧毒物品,在使用过程中应予以严格控制和监督,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用剩数量及时退库。危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液渣滓应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应注意节约使用实验物品,严防浪费。对由于保管人或使用人的责任而造成物品损坏、丢失的,要视情节及损失轻重,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还要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章  帐务处理

第十八条  材料及易耗品的帐目设置与要求:

1、财务处设经费总帐,对实验消耗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总额记录。

2、科研处设备管理科设物品购置经费开支分户账,记录各单位的经费支出情况。各单位设物品分类明细账,记录各类物品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数量。

3、各类库房都应设置有品名、数量、单价的物品明细帐,分别规格型号,区别质量级别,对库存各类物品根据有关凭证及时进行增减记录。

    第十九条  低值耐用品的帐务管理工作以使用单位为主,并单独建帐,要求与设备建帐相同。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使用单位每年应至少清查一次,做到帐物相符。

    第二十条  能够贴标签的低值耐用品尽量粘签,不能粘贴的也应建好相应的帐目。

第二十一条  材料及易耗品的帐务处理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保管和记帐的人员在接收和开始用帐目时,要在启用页上签字注明开始日期;帐目交接必须严格,要由经手人和监交人签章,并注明交接日期。

2、使用单位领退材料,应分别填写实验材料领用单或退料单,经实验室主任同意签字后到库房办理。库房应将物品的进出库数量和金额及时予以记录,做到日清月结。

     3、购入和调入的物品,由经手人填写入库单,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后,方可向科研处和财务处办理报帐手续。

4、各单位应加强对库房帐物的管理,要求各库房每半年盘库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实验室管理科每半年到各库房检查核对帐物一次,设备管理科每半年与财务处对帐一次,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第二十二条  低值耐用品的报废、报损、报失:

   1、凡因使用年限已到,不能继续使用的,各实验室应报所在单位申请自然报废;

2、凡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而损坏、丢失的,须查明原因,报所在单位审定,按学校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

3、报废低值耐用品的实物处理办法与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一致。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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