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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人气:492次   2014-09-25


 师政科技[2000]14

 

 

一、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统一负责领导,科研处组织实施,定期进行使用效益的综合评价、监督,实现管理科学化。学校要加强制度、政策上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各使用单位要加强具体管理。

第三条  学校教学和科研用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各使用单位领导必须高度重视,配备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合理的教师和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使用,人员要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

第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范围是:

    1、原国家科委统管规定的23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2、单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10万元)的仪器设备;

    3、单台()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或达到人民币10万元的仪器设备;

    4、单价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学校稀缺的仪器设备。

二、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配置以实验室建设规划和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为主要依据,做到全校统筹计划、合理布局,克服不必要的重复购置。购置前,必须有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内容主要为:

    1、购置的目的、用途;

    2、在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中的紧迫性、必要性,有足够的工作量和较高的利用率;

    3、各类工作人员(包括专职教师、研究人员、操作人员、维护保养人员、管理人员等)的配备;

    4、安装设备的用房及环境和各项辅助、后勤实施条件;

5、辅助配套的主机、零配件、附件及经费(包括运行费、软件资料费、更新费、培训费、维修费等)的可靠来源和落实情况;

6、“专管共用”、“协作共用”或“联网使用”的实施方案;

    7、投资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8、选型论证。

第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前,应向市场和用户作充分的调查研究,力争使购入的仪器设备达到技术先进、稳定、耐用,避免买质次价高的产品。

第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审批程序:申购单位详细填写《申请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单位领导签字,送科研处审批。单价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申购单位自行组织论证、评议;单价10万元(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科研处组织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和专家(必要时还须请审计、财务等部门的负责人参加)进行论证、评议(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还需经校学科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采购,由科研处组织实施。需要从国外进口的仪器设备,按《广西师范大学进口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如因粗心大意,错填、错订或验收不认真、错过索赔期等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和损失大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学校建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定期统计和报告制度。各实验室要切实做好使用登记,每学期末向实验室管理科报告使用、管理的情况,学校按照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向上级报送有关数据的软盘和统计报表。

三、技术管理

第十条  技术管理的目的是要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任务要求的技术指标,使之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不断提高完好率,贯彻对引进仪器设备的消化、改造、创新的方针。

第十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退赔工作是保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质量和正常运行的关键。对验收、安装、调试、退赔等工作规定如下:

    1、建立验收、安装、调试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验收小组)。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工程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科研处(必要时包括审计处、校产处等)有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明确验收、调试任务,加强领导。

    2、仪器设备到货前,验收小组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设计周密的验收方案,阅读消化技术资料,进行操作及维修人员的培训,准备好试验题目、检测仪器、试样、场地、环境及水、电、气、地线、专用工具等。

    3、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与技术验收制度。到货后,应及时开箱,依据合同规定和装箱单进行清点检验,并观察外表有无锈蚀、受潮、霉变等。安装调试后,进行技术验收时应严格按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仪器设备的功能,并考核仪器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

    4、验收结束后,要详细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并附检验原始记录和图表。凡数量和质量有问题的,应在退赔期内,办理补充、退换、索赔等事宜。

第十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定室存放、定人操作和维护。使用单位要制定管理、使用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人员的水平及素质决定了仪器设备的使用水平和效益,因此不同档次的仪器设备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并要事先进行技术培训与考核,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取得合格证的人员名单,需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参照《广西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的有关条文执行。

第十五条  定期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修复,不准擅自拆改或解体设备。如确因技术改造、开发新功能、研制新产品等需要的,应事先按照各级管理部门的权限范围,履行审批手续,并组织技术改造成果鉴定,否则按损坏论处。

第十六条  要充分重视和落实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各使用单位应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有关人员的维修和保养能力,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与检测,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或损坏时,应立即停用,采取措施防止故障扩大,保护好现场,从速报告所在院系和科研处,查清原因,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出借校外。特殊情况要在有本单位专管人员负责前去指导、操作,并保证按期归还的前提下,经科研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外借。

四、 经济管理

第十九条  经济管理的目的是达到投资最少、效益最高的目标。要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从购置到报废的技术寿命逐台进行经济分析,以求得最佳效益。

第二十条  购入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当实行“专管共用”、“中心化管理”,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还要积极开展校内外“协作共用”。各院系要加强协作共用的领导,学校要加强检查、督促。

第二十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校内协作只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维护管理费和材料消耗费等应得到的补偿。校外协作的收费应包括折旧费、消耗费、测试费、维修费、管理费、劳务费等,其中收取的折旧费纳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费。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要积极支持、鼓励教师争取社会企事业单位投资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但无论何种经费购置的及何种原因造成闲置3年以上不用或连续3年以上利用率很低(年平均200机时以下)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学校有权及时将其调到其它合适的实验室使用,或由科研处提出意见,学校按闲置物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及时维修,学校要设置专项运行费,各院系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并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有偿占用,使其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四条  确因超过使用年限、技术落后、损坏、维修或运行费用过高而没有修复使用价值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及时报废,收回残值纳入学校教学科研专项设备费。报废工作按学校报损、报废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  调出校外和折价处理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纳入学校教学科研专项设备费,不得转作预算外收入。

五、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通过考核,促使专职(兼职)使用和管理人员努力完成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考核和评估的主要内容:

    1、可行性报告是否属实;

    2、在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机时、利用率;

    3、培养不同层次人才的数量(包括培训人员)

    4、取得科研成果及其理论价值和社会经济效益;

    5、原有功能的利用率和新功能开发的项目数;

    6、完好率、自修率和运行环境良好程度;

    7、操作规程和各种管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8、技术档案的建立和完整情况;

    9、原材料、原器材、配件和附件的管理情况;

    10、维修、保养、安全、清洁卫生等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考核工作,每年9月份由各使用单位根据上述考核内容,对上一学年的情况自行组织检查和考核,填写《广西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考核记分表》,然后由学校组织检查评估。

第二十八条  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运行、维护、技术开发、协作共用、培训人员、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经考核评比,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由学校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于在上述各项工作中失职或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要分析原因,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并根据经济损失的程度和责任,给予经济和行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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