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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进口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人气:387次   2014-09-25


师政科技[2000]14

 

 

第一章 编制进口的仪器设备计划的原则

第一条  编制进口仪器计划时,要根据学校的长远规划和当年教学,科研工作计划及重点学科建设计划提出申请,价格在20万美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重复进口。

第二条  在申请进口仪器设备时,要结合当年的经费情况(即教育事业费、科研项目费、实验室建设专项费、重点学科建设费、自筹经费)保证经费的落实。

第三条  在制订引进设备计划时,要充分保证设备的利用率,计算机类设备利用率应在800小时/年以上,一般仪器设备应在400小时/年以上,教学设备应以学生受益面广,引进后发挥效益显著等为原则。

第四条  在申请引进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时,要充分考虑经费、人员、房屋、环境等条件的落实。配套设备齐全,并应考虑供电,上下水的容量等。

第五条  凡已进口仪器设备中的正常消耗和维修零器件可编报零配件申请计划,国内已有可代用的,不应再列入申报计划。

第二章 编制进口仪器设备的计划程序及进口设备计划的工作程序

第六条  认真填报进口订货单,填写时字迹要清晰,表格中的各项均应填报,该进口订货单可向科研处设备管理科领取。

第七条  进口仪器设备单价在十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报送进口订货单一式四份,由申购单位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初审、科研处复审后,报主管校长审核备案。

第八条  进口仪器设备单价在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者或批量数金额超过十万元的,除满足上述审核外,还应附专题论证报告一式六份,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备案,并按要求办理。

第九条  国家限制的进口仪器设备(电视机、收录机、电冰箱、空调器、汽车、电子计算机、成套录像设备、电子显微镜、CT复印机等)26种商品,不论数量多少,引进订货卡片和说明一律一式六份,除按第八条执行外,还要上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经批准发放许可证后,方能办理进口手续。

第十条 在填报进口订货单后,科研处填报进口设备汇总表一式二份,经学校主管校长审批后成文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三章  进口仪器设备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各申购单位在编报进口仪器设备计划时,应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促进教学和科研的发展,进口设备应经校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二条  各申购单位的申购报告,必须附有进口大仪器设备申请计划表、进口订货单、论证报告。科研处根据上述材料填写进口仪器设备审批表等,送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第十三条  经批准进口的仪器设备,如遇改型、撤单、增订或减少附件,应由申购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科研处预审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并及时同外贸部门联系,办妥有关手续,以防误差。

第四章  免税的申请

第十四条  经批准进口的仪器设备,科研处在接到中介机构(或代理公司)签订的向外商订货合同时,即填写“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一式叁份,经学校加盖公章后,送自治区教育厅高教处加盖广西自治区教育厅进口业务专用章,送广西海关关税统计处审批。

第十五条  经海关批准免税的科教设备,应将“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及时送到外贸部门,以便在外运公司报关时作为免税的依据,或者由学校自行报关提货时,应将批准的“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和报关单(学校加盖公章)赁证同时交海关办理免税放行手续。

第十六条  免税范围按海关总署及财政部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经海关批准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如移作他用,转让或出售,原申请免税单位应事先报原批准免税海关核准,并应按章纳税。

第五章 进口仪器设备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常规检验  进口仪器设备到校后,半月之内由科研处组织申购单位的使用人与有关科室对到货的外包装、箱内的发票(付本)和装箱应全面校验,考察其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必要时拍摄照片。仔细察看仪器设备有否发老变质,防潮防晒设施有否失效,设备有否破损等。检验完毕逐项填写验收结果报告。一式二份,一份寄商检局或中介机构(或代理公司),一份存档。如遇货物短缺或残损,必须保护现场,恢复原装,由科研处向商检部门提出商检申请,开具商检证明,并由有关中介机构(或代理公司)对外索赔。未经商检局同意不得启动。

第十九条  技术验收  仪器设备的技术验收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须由科研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和使用单位组成联合验收组,技术验收要有验收大纲,逐条考核设备的技术指标和设备的功能数据组成,并由组长写出验收报告,列出验收技术指标签名后存档。如达不到订货合同指标,由设备采购供应科向商检部门提出商检,开具商检证明,并由有关中介机构(或代理公司)对外索赔。未经商检不得启动。

第六章  进口仪器设备的索赔

第二十条  在发现进口仪器设备需向对方索赔时,一般应由商检局开具商品检验证明,由科研处通过有关中介机构(或代理公司)向外商联系索赔事宜,任何申购单位均不能代表学校办理此项业务。

第二十一条  进口仪器设备的索赔一般应在索赔期三分之二的时间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已临近索赔期结束,科研处在向商检局申请商检的同时,直接与外商联系,以争取时间,减少损失。各申购单位亦不提直接与外商联系。

第七章  进口设备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进口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按学校相关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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