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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修 订 )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人气:416次   2014-09-25


师政科技〔200715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其购置(包括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申报、论证、审批)、使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仪器设备是指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装置。各种经费渠道购置或调入、捐赠、自制的单价在500元以上的批量(10台以上)教学仪器设备及单价在800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在分管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由科研处归口管理,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各学院应有一名分管领导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负责。

 第二章       

第六条  各单位申报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以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形式上报,具体要求见《广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七条  科研处作为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实验室发展规划及教学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项目申报。

第八条  建设项目中凡申报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属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需填写《广西师范大学申请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具体要求见《广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九条  已经批准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不得擅自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时,须由申报单位提出变动理由,报科研处审批。   

 第三章       

第十条  各单位根据批准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填写《广西师范大学货物采购申报表》,表内各栏应详细填写,以确保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购置到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由科研处负责实施,科研处应按照采购工作的相关规定,负责准备仪器设备招标所需的相关材料,送招标部门。根据招标部门的中标通知书,科研处负责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组织设备的安装验收。

第十二条  进口仪器设备具体要求见《广西师范大学进口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应在项目批文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未按时间要求报送《广西师范大学货物采购申报表》,造成采购任务无法按时完成的,科研处有权中止该计划。

 第四章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到货前,应作好安装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拆箱验收。验收时必须详细检查装箱单和箱内所装仪器的品目、数量、附件、规格型号等。拆箱验收后,及时安装调试进行技术性能验收,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及时通知科研处。验收合格后,及时填写《广西师范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交科研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帐务管理

 第十六条  凡属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建立仪器设备明细帐,填写《广西师范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送科研处进行国有资产登记,并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科研处应按有关规定录入仪器设备有关信息进行计算机管理,统一编号和打印标签。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及时粘贴标签到该仪器设备的明显位置,以便清查核对。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帐、物、卡进行核查,以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相符。科研处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六章    使用与保管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到货、验收、入帐后,应及时落实到各功能分室并及时明确管理员,以便履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管理员原则上是本实验室的实验员。仪器设备管理员对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维护、维修(报修)等负责并做好仪器设备使用的相关记录。

第二十一条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使用具有潜在危险性的仪器设备,使用者必须熟悉该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不得离开。

第二十三条  使用精密易损的仪器设备,使用者应对该仪器设备性能足够了解,确保其应用的性能和精密度不受影响。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员与领用人不得擅自拆改其管理与领用的仪器设备,确保仪器设备的完整性,对有故障仪器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报修,确保完好率。

第二十五条  各使用单位应采取措施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实行资源共享,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向全校开放使用。使用单位对外开放所得收入应遵守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科研处有权对校内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各使用单位有权对本单位内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领用人在办理出国、调动、退休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在本单位办理好仪器设备的清点移交工作,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出借、调拨、报废,按《广西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出借、调拨、报废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赔偿,按《广西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及材料损坏、丢失赔偿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制定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分别参照《广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广西师范大学进口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广西师范大学关于教学科研专项仪器设备及实验消耗品购置的具体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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