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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人气:603次   2014-09-25


师政科技[2000]11

 

第一条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必须加强科学管理,注意安全工作,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  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要把安全文明卫生工作贯穿于整个实验室日常事务工作中。要落实定期与不定期的实验室安全卫生检查工作,并要有检查记录。

第三条  进入实验室必须遵守制度,爱护公物,保持安静。不准高声谈笑,不准抽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丢纸屑杂物。工作时间不准带小孩和闲杂人员进入实验室等工作场所。

第四条  实验时要注意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准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其它仪器设备;经常做好事故应急准备,遇到事故要采取紧急措施,并报告有关人员。

第五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对不遵守操作规程,又不听劝告或制止者,令其停止实验;对违章操作造成事故者须追究责任。

第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凭证操作、专人维护和使用、定期保养,他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七条  贵重物品和危险品,要有专人管理,必须严格使用登记手续。贵重物品用后及时归还,危险品要经主管领导审批限量使用,残余部分要妥善处理,反对麻痹大意,防止事故隐患发生。节假日要集中管理,同时做好安全措施。

第八条  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下班时必须搞好清洁卫生,关好门窗、水龙头,断开电源,进行安全检查,清理场地。

第九条  保持实验室内环境整洁,走道畅通,设备器材摆放整齐。实验室内严禁放置私人物品、自行车和家具等。

第十条  外来人员参观实验室和委托服务,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消防器材要处于随时可用状态,并放在明显位置,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他用。

第十二条  凡在实验室内试制新产品时,必须有专家组技术安全指标论证报告和安全措施,报有关主管部门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能试制。

第十三条  发生事故时,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不许隐瞒或拖延上报。重大事故要立即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十四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罚。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一贯遵纪守法,安全、文明工作中成绩显著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敢于挺身而出,积极采取措施,排除险情,转危为安者;发生事故后,不顾个人安危,奋力抢救同志生命和国家财产者,学校给予表扬、奖励和记功。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和各类仓库应根据本管理制度,结合具体情况和要求,制定出自己的安全细则或安全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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