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政教学〔2007〕26号
为了深化我校实验教学改革,促进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新机制的形成,提高实验室资源的利用效益,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开放,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室开放的意义与原则
(一)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面向学生开放实验室,为学生提供实践场所,是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也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二) 实验室开放是充分发挥实验室现有资源,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的有效措施。
(三) 实验室开放应贯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讲求实效”的原则,其目的是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
二、实验室开放的形式与条件
(一) 实验室开放的具体形式分为学生参与科研型、学生科技活动型、自选实验课题型、计算机应用和教育技术提高型、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等。开放实验室坚持以学生为主,实验指导教师指导下的实验教学模式。
1.学生参与科研型开放实验:各学院定期发布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项目,主要吸引高年级优秀本科学生尽早进入实验室,参与科学研究活动。
2.学生科技活动型开放实验:结合实验室的性质和条件,学生自行拟定科技活动课题,在实验指导教师指导下开展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实验活动。
3.自选实验课题型开放实验:各学院发布实验教学计划以外的研究型、设计型实验课题,鼓励学生进行创新设计实验。学生在实验中必须独立完成资料查阅、课题方案设计、实验装置安装与调试,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或论文。
4.计算机应用技术和教育技术提高型开放实验:鼓励学生利用计算机进行软件开发、课件制作、网页设计、网站建设等,提高计算机和教育技术实际应用能力的实验活动。
5.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开放实验:结合学生社团或兴趣爱好者协会的活动内容,学生在校内各人文素质教育基地自主进行的素质与能力培养过程,如摄影基地、艺术工作室、琴房等。
(二) 本办法所指的开放实验,是指全校实验室的实验课题(或项目)面向全日制本科学生自主开放,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即可:
1.时间的业余性:开放实验是学生利用业余的、课外的时间从事的实验。
2.内容的前瞻性:开放实验的内容必须是实验教学计划以外的,是教学计划的延续和提高,包括研究性、设计性实验和软件开发、课件制作、网站建设等。
三、开放实验室的范围
(一) 全校所有基础实验室。
(二) 专业实验室。
(三) 全校计算机房、语言室。
(四) 具备开放条件的科研实验室。
四、实验室开放的组织与实施
(一)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管理,科研处予以协助。所在学院对实验开放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日常管理,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检查监督研究进展情况,建立开放实验档案,项目承担人具体负责实施。
(二) 实验室开放的耗材费在学校下拨的实验费中开支。
(三) 拟参加开放实验的学生,首先要了解项目的背景、难点和创新点,对感兴趣的实验项目填报《广西师范大学学生开放实验申请表》,经学院审定同意后,通知开放实验室及实验指导教师。被批准参加开放实验项目的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到实验室报到登记,确定实验时间、地点,并按时参加实验。
(四) 学生自选实验项目或设计性实验项目,可向学院直接提出申请,同时提交详细的实验设计方案(包括:设计思想、实施方案、所需设备、预期成果等),经学院审查,开放实验室同意,并确定了实验指导教师后,填写《广西师范大学学生开放实验申请表》。
(五) 各开放实验室应根据参加开放实验的学生数和实验内容等充分做好开放实验前的准备工作。
(六)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查阅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认真准备实验方案,做好实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实验过程中,实验指导教师应注重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同时做好安全和开放实验项目的记录。
(七)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八) 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论文或实物等实验结果。实验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实验态度以及提交的实验结果等内容及时做出评价,在学期结束前报学院教学秘书存档。
(九) 实验室应及时做好总结与交流工作,每年9月份将上一学年开放实验的情况按规定格式写出书面总结。交学院存档,并报教务处备案。
(十) 教务处、科研处将定期对实验室开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作为审批实验室开放耗材费用的重要依据。
五、鼓励与奖励办法
(一) 鼓励和支持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积极参与开放实验工作。各学院要组织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每年都能推出新的开放实验项目供学生选择,并作为实验中心(室)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二) 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开放实验取得的创新性成果,经过实验指导教师审核和推荐,可以发表论文、申报专利和及其它奖项。
六、附则
(一) 各学院要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办法。
(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广西师范大学开放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师政科技〔2000〕11号)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