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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实施细则(暂行)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人气:391次   2014-09-25


广西师范大学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实施细则(暂行)

师政科技[2001]4

 

 

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008号文“关于试行《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多年来在我校得到了认真地贯彻执行。我校根据该文件,于1988年制订了《广西师范大学发放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的暂行规定》,对保护从事有关工种人员的身体健康起了一定作用。为了全面、系统地对营养保健工作实施管理,在总结近几年的工作实践和经验的基础上,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享受营养保健的范围

1.本校教职工从事有害健康工种者按规定享受保健。

2.大学生、研究生进行毕业设计实验或论文实验,在工作中接触有害健康物质连续超过三个月者,可按相应标准享受营养保健。

3.本校工作人员、大学生、研究生到外单位协作、实习时,凭该单位的主管部门开列的工作内容、性质、时间的证明信,经学校审批,按相应标准发给营养保健费。

4.外单位来我校协作、实习人员,因工作需要参加有害工种的工作时,我校有关单位必须事先向学校申报,学校根据相应标准开列营养保健证明,回原单位领取保健费。

5.合同工、临时工因工作需要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时,可按相应标准享受营养保健。临时工不得从事放射性工作。

6.遇特殊情况,参照本细则,经学校审批,酌情发给营养保健费。

第二条  营养保健的发放原则

1.岗位原则

营养保健应发给有显著职业毒害、可能引起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并对营养保健有特殊需要的工种。因此,接触放射线工作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物质以及物理致害类工作是申请营养保健的基本原则。

2.实事求是原则

营养保健是一项保护性辅助措施,它不是一种福利待遇,不能任意提高标准或扩大范围,各院系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申报。

3.严格标准的原则

申请营养保健的等级,应根据接触放射性物质或有毒物质的数量、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和损害健康的程度,申报时应严格遵照标准执行。

第三条  营养保健的发放标准

1.从事放射线类工作人员按月享受营养保健:凡实际参加放射性工作每月在80小时以上者,可享受全月保健:80小时以下享受半月保健待遇。从事化学、生物类工作人员按天享受营养保健:在有害健康的环境中工作24小时算半天,超过4小时算一天,同一天内超过8小时仍算一天;节假日加班可按规定享受营养保健,但是每月享受营养保健天数不能超过31天。

2.接触放射性类工作营养保健分为:特、特副、甲、乙、丙和丁级六种。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物质工作营养保健等级分为:甲、乙、丙、丁级四种。

3.营养保健费的发放标准由科研处依据营养保健食品的物价、本市牌价提出方案,报请校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各单位不得擅自变动。营养保健费的发放标准见附表。

第四条  营养保健的申请与发放办法

1.营养保健的申请

1)凡从事放射性工作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和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的教职工,由所在行政单位统一申请、审核,报科研处(不属于教学实验的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发放。

2)因任务变动,原批准的工种、工作量、等级及名单有变化时,营养保健费应随时调整或取消。

第五条  营养保健经费的来源

凡属指令性招生内的普通班实验教学从学校实验经费开支;属研究生的实验教学从研究生经费开支;计划外办班的从各单位基金支付;属科研活动的从科研经费支付;在工厂从事此类工作由工厂支付;其他创收工作从创收经费中支付。

第六条  惩罚

各单位要严格掌握标准,凡擅自增加享受营养保健名额或提高等级、弄虚作假者,停发申报人及课题负责人(或实验室主任)当月的营养保健费;已经领取的,要全部追回,并对领取、申报和审核人按责任大小处以报领金额1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条  本规定从200111日起执行。原《广西师范大学发放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费的暂行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如上级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办理,本规定即停止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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