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政科技〔2007〕12号
第一条 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用品的管理规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政策,有效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合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以下简称“劳保用品”),加强实验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工作,做到有效、合理地发放使用,促进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劳保用品是为了保护在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各类人员的健康和安全而采取的劳保措施。劳保用品的管理和发放,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劳保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受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物品。
第四条 实验室劳保用品包括:工作服、手套、普通肥皂、毛巾、洗衣粉及其他专用劳保用品。
第五条 在易燃、易爆及有静电危害的场所,禁止使用化纤防护工作服等与环境有抵触的防护用品。
第六条 实验室劳保用品的发放范围
(一) 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和科研人员
(二) 实验工作人员
第七条 对有特殊作业的实验工作人员或特殊环境场所,除按上述规定发放劳保用品外,还要配备或备用相应的保护或防护用品。由所在学院审核报科研处批准后发放。
第八条 公共劳保用品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九条 劳保用品不属福利性质,不得以现金的方式发放,不得任意提高劳保用品标准,不得用高档商品代替一般防护用品,不得扩大发放范围。
第十条 实验室劳保用品由科研处负责审批、购买和发放。本科实验教学的购置费用从实验消耗费中支出,其他方面的劳保用品从相应的经费开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广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办法和发放标准》(师政科技〔1991〕第4号)同时作废。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