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我校教学、科研秩序的稳定,提高教学质量及科研水平,有利于全校实验室的管理,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 20 号主任令),结合我校教学改革的实际情况,现对我校实验室建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学校的全部实验室必须纳入学校的管理并执行校、院(系)二级管理。科研处为学校主管实验室工作的主管部门,代表学校和协助主管校领导进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备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以教务处编印的教学指导书为准)或科研(以正式立项的科研项目为准)任务;
(二) 具备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 具备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 具备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 具备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本科教学实验室按一级学科设立;研究生培养实验室按二级学科设立;学校根据发展的需要设立促进学科交叉的综合性实验室。实验室建设要体现自身特色并发挥自身的优势。
三、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包括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等)的实体。在环境条件、工作范围、人员编制及职责等方面,要有比较严格的界定,以确保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正常运行,尽量达到人尽其能、物尽其用、用之合理的目标。
四、学校实验室设立、撤销、调整实验室或改变实验室名称、性质,必须严格遵照如下程序:
(一) 单位书面申请,填写相关的表格(见附件);
(二) 院系学术委员会会议研究,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核;
(三) 科研处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学校审批。
五、实验室主任要由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组织管理能力强、热心实验室工作,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院(系)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原则上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担任。根据实验教学中心的规模,可设 1-2名副主任,副主任原则上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产生,并报学校批准,学校下文任命。实验教学中心各分室的主任,由各院系自行任命。学校主管部门及实验室所在院(系)要切实加强对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支持与考核,使之实现职、责、权、利相一致。
六、为了保证实验室成为一个较好的育人环境及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的基地,必须加强科学化与规范化管理。新进的实验技术人员,须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在实验室队伍中,应建设一批学历高、技术职称高、业务素质高的业务骨干。
七、学校每两年对全校实验室建制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对工作出色的单位予以表扬,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予以批评并限期改正
附:
1.《广西师范大学实验室设立报批表》
2.《广西师范大学新建实验室申请报批表》
3.《广西师范大学撤销(合并)实验室报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