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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修订)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人气:1271次   2014-09-25


广西师范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修订)

师政教学〔200698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教学管理,确保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实验教学是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之一。它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对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训练学生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实验课程是学生重要的必修课程之一,不得免修。成绩不及格,必须补考,补考不及格,则重修。

三、实验室要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和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学时,保证开出必修的实验内容,并积极创造条件,增开选修实验。

四、 实验教学应与相应的理论教学配合进行。为利于加强对学生的基本功训练和智能培养,提高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科学方法进行探索新知识的能力,对学时较多和实 验项目之间联系较强的课程,可以单独开设实验课。但要求有完整的教学大纲、师资及设备条件,经院长、系(部)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五、凡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实验项目、学时、内容与要求,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增减实验项目及学时,须报教务处审核批准。若需改变实验内容与要求,由主讲教师提出,经院、系(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六、 所有实验教学,都应编写实验指导书。实验指导书应说明本实验的目的、要求、原理、步骤、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应有教学大纲和专门的实验教 材。实验教材或指导书的选用,由主讲教师和实验室负责人协商,并经院、系(部)领导批准。自编或改编实验教材和指导书,需经教研室讨论审定后,报院、系 (部)领导批准,方可使用,并在开学前印发给学生。

七、各门实验课学时,应在教学计划表上填写清楚。单独设置的课程应列入课程目录,但课程的总学时数不得因单独设置实验课而增加。

八、为加强实验教学的全面管理,便于掌握全校的实验教学情况,各院、系(部)应填写好“实验课教学进度计划”表格,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报送教务处教育实践办公室。

九、 实验课前,指导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备课和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检查仪器、设备、材料、工具是否完备,检查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确保实验安全。对初 次指导实验的青年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进行试讲,经实验室主任或有关教师认可后方可指导实验。每次实验前,教师应进行预做,特别是新开设难度较大或有危 险性的实验项目必须预做,以获得可靠数据,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

十、主讲教师应与实验技术人员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实验教学任务,对所任课程每个实验项目要参与一次以上实验指导工作。

十一、每次实验,指导教师要清点学生人数。凡无故不上实验课或迟到15分钟以上者,以旷课论处,不予补做实验;因请假而缺做实验者,必须补做,否则这次实验成绩以零分计。具体补做时间由学生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安排。

十二、各门实验课的第一次课,由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宣讲“实验守则”及有关规章制度、安全事项等。

十三、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认真检查学生是否按要求预习。凡没有按要求预习的学生,一律不准做实验。

对每一个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员应讲明实验目的、要求及注意事项等。要着力培养学生动手能力,训练学生掌握实验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操作技能;培养学生爱护国家财产及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

十四、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要细心指导、巡回检查,对实验操作不规范的应予以纠正,对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令其重做。

十五、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始至终严格要求学生,培养学生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要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令其重做。

十六、学生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写好实验准备报告,经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在做实验时要保持实验室的安静整洁,自觉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

十 七、做实验时,学生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仔细观察实验现象,认真做好实验记录,爱护公物,节约药品和材料。实验完成后要按照要求认真整理场地和实验台,经 教师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对损坏仪器设备或私拿公物者,应予以追究。凡属违章操作或其它主观原因损坏仪器设备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照规定赔偿。

十八、学生要按规定认真写好实验报告。实验报告要求内容完整,图表准确、清晰,书写整洁,原始数据齐全,数据处理准确,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表达清楚。要求按指导教师规定的时间送交实验报告。

十九、每次实验成绩,可根据学生预习情况、实验操作水平、动手能力、实验态度、实验结果、实验报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二十、课程结束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进行实验考查或考试。单独设课的成绩,可根据每次实验的成绩综合评定,如若进行期末考试应以实验操作为主,并在最后一次上课时间内进行,最后评定成绩时,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比例为64,并单独计入学生成绩册;不单独设课的实验成绩,根据实验学时数占总学时比例情况,按10~30%的比例计入课程成绩。

二十一、把实验教学考核工作纳入学籍管理。学生实验考核不及格,必须补考,补考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试。未单独设课的实验,缺课三次,单独设课的实验缺课1/3,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二十二、各教研室、实验室应积极组织开展实验教学改革,研究实验教学的规律,更新实验内容,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逐步增开设计性和综合型实验。充分利用现有人力、物力,开出具有一定难度的综合性实验,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启迪探索精神和创造能力。

二十三、实验室开放可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动手机会,有利于能力的培养。学校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挖掘潜力,积极支持实验室开放。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实验开放教学。有条件实行开放的实验室,由实验室或教研室提出,院、系(部)主管实验室工作领导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二十四、全校各实验室要从学校实验教学大局出发,相互支持,大力协作。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验仪器设备拥有情况,有关实验室有责任为其他院(系)、其他专业开出有关的教学实验。

二十五、学校实验教学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是教务处,在主管副校长统一领导下,教务处协调解决各院、系(部)实验教学有关问题。

全校实验室在完成学校教学计划内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对校内外所提供的有偿服务,由教务处统一管理。有偿服务的收入应按50%的比例上交学校。

二十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十七、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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