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办法
师政科技〔2007〕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实验中心的管理,推进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促进教学资源共享,确保实验中心实现建设目标和完成各项教学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实验中心)的建设,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与人才培养规模、层次以及学科建设协调发展。
第二章 设 立
第三条 实验中心设立的基本条件
(一) 有一定规模,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承担多学科、多专业实验教学任务,工作任务较饱满。
(二) 实验教学资源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优化重组,具有实验室开放的实验教学条件和工作基础。
(三) 具有先进的实验教学理念,实验教学工作有一定特色,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方面基础较好。
(四) 教学实验设施、环境满足实验教学要求、符合国家规范。
(五) 实验教学、管理队伍人员齐备、结构合理。
第三章 体制与管理
第四条 实验中心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实验中心下属的各实验分室、实验人员和实验物品,由实验中心统一管理。
第五条 科研处是学校实验室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实验室的建设规划与管理工作。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计划及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实验中心及所属实验分室的建立、调整、合并或撤消,必须报请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任 务
第七条 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建立规范、严格的实验中心教学管理制度,加强对实验教学过程各个环节(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学生实验报告、实验课表、实验教学秩序等)的建设与管理力度,确保实验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第八条 实验中心采取开放模式。中心各分室实行全方位开放,不断丰富开放内容,不断增加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培养学生独立动手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实验中心于每学期结束前申报下学期的开放实验项目,填写相关的表格,经中心批准后报教务处和科研处备案,于下学期开学第1周向学生公布开放实验项目名称、开放地点、开放时间安排、主要仪器设备、指导教师、开放申请办法、开放面向专业对象等。确定开放项目后,由中心组织实施。
第九条 实验中心所属教学实验分室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新型实验装备的研制、学术研讨、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鼓励广大教师将科研成果中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部分转化为实验教学项目。
第十条 实验中心要建立规范、完善的学生实验课程成绩考核与管理制度,实验成绩要独立登记、建档并保存。
第十一条 根据实验教学工作的需要,制订实验室建设规划以及实验室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结 构
第十二条 实验中心主任、副主任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原则上由院长或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实验中心主任,1~2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具备较强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实验中心副主任,其中可设1名常务副主任。
第十三条 实验中心新进专职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特殊岗位可降低到本科学历。
第十四条 实验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 根据本中心所承担的教学任务,负责制定本中心建设规划,年度建设项目计划,运行经费使用计划和实验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实验中心应承担的各项任务。
(三) 负责实验中心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培训、考核工作。
(四) 负责实验中心资产管理工作,努力提高使用效益。
(五) 负责实验中心的安全、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工作。
(六) 负责实验中心年度工作总结,不断总结经验。
(七) 负责实验中心管理工作记录,组织完成实验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中心各专职人员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应建立岗位日志。要认真完成中心的实验教学和管理任务,严格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中心的工作规程,积极参加实验教学改革,各司其职,各行其责,并应服从中心主任的安排,一切服务于实验教学。
第六章 物资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中心的所有物资(包括仪器设备、实验器材、易耗品和材料等)均由中心主任指派专人管理,并建帐、建卡。固定资产的管理要做到帐、卡、物相符,有条件的应实行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完好率不得低于90%。中心的物资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中心主任有权随时调配,以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具体的管理参照《广西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广西师范大学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实验中心经费的使用与管理。中心应根据实验教学和实验开放等运行情况制定实验经费预算,合理使用,保证各项实验正常开展。
第七章 环境与安全
第十八条 实验中心主任是中心安全卫生和环境工作的首要责任人。
第十九条 实验中心应负责做好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实验中心的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二十条 实验中心应保持环境及安全设施完好,室内布局合理规范,有“三废”及其他相应的处理措施,具体的安全卫生管理符合《广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实验中心要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学校有关实验室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中心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