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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教学实验室建制的若干规定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人气:1617次   2014-09-25


广西师范大学教学实验室建制的若干规定

师政科技〔20075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包括实验中心、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室的综合能力和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实验室各类评估标准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对我校实验室建制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实验室管理体制

我校的实验室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制度。科研处为学校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和协助分管校领导进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实验室设置的基本原则

实验室的建设必须适应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适应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适应科学研究的需要。实验室的设置要注意科学布局,注重规模效益,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

() 每个一级学科全校只设置1个教学实验室或实验教学中心。不重复设置实验内容相同的教学实验室。

() 每个专业一般只设置1个专业课实验室。

() 鼓励跨学科、跨专业组建或共建教学实验室。

三、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稳定的教学任务,有较饱满的教学实验工作量。

() 有完善的实验室建设规划。规划的制订应按专业设置、培养目标、教学任务以及现有条件为依据,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实验任务、考核标准等内容。

()具有与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实验用房、基础设施及环境条件。

() 有相对稳定的专职实验工作人员,其数量与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量相当。实验室主任原则上由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科学的工作规范。

四、实验室设置、调整、撤消或合并的申报和审批手续

() 新建实验室程序。因教学需要新建实验室,应由学院根据学科发展进行充分论证,提出筹建规划,并填写《广西师范大学教学实验室建制申报书》并报科研处。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建议方案,报学校批准。筹建时间一般为一个学年,经科研处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学校统一确认实验室建制。

() 实验教学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消或合并实验室,由学院提出申请,填报《广西师范大学撤销(合并)实验室报批表》,科研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其所属的房屋及仪器设备等资产由科研处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调配,所属实验技术人员由所属部门提出调配意见,报科研处和人事处备案。

() 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长期不能履行教学实验任务的,由科研处组织核查论证,提出调整或撤并意见。

五、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和经批准筹建的教学实验室按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六、为便于管理,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室,由实验室主任提出申请,学院负责人批准,并报科研处备案。各分室分别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

七、原学院的实验室体制按本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八、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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